加班申請規定:
1. 加班申請以未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編制內專任職員工、約聘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限。
2. 本校職員工、約聘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,經單位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視為加班,得申報加班費或加班抵休假。
3. 各單位遇有必要加班時,除緊急事故得於事後三日內提出申請外,應於事前提出申請,並填具「加班請示單」,由單位一級主管初核,送交人事單位彙辦後,轉陳校長核准,凡未符合申請程序一律不予核准。
4. 加班費支給標準:依本校職員工加班規定計算。
5. 加班當事人申請加班費,應於有加班事實次日三日內,填具「加班費印領清單」,連同加班請示單、加班簽到(退)單送會計單位製據支付。
6. 加班補休需於6個月內休畢,未補休者以自動放棄論。
7. 各單位對加班之申請,應嚴加審核。如有虛報、浮報加班情事,將依相關辦法議處。

 

使用表單:
1. 加班請示單
2. 加班簽到(退)單
3. 加班費印領清單